司马煤业公司关于与晓阳合作社土地纠纷的澄清声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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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17 | 回复0 | 2018-12-13 16: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黄河新闻网

  司马煤业公司关于与晓阳合作社土地纠纷的澄清声明

  针对近期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原长治县)苏店镇司马村晓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晓阳合作社)在网络上报道与司马煤业公司存在的土地纠纷一事,现澄清如下:

  一、关于新风井建设项目征地情况

  2011年,根据采掘衔接部署,我公司正式规划设计三采区新风井项目,结合长治县土地利用规划,选址在司马村西部的一处废弃砖窑,拟征土地面积3.993公顷,约59.89亩。

  2014年11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文件以晋政地字[2014]581号文,批准长治县征收集体未利用土地3.3775公顷,约50.66亩。2015年,长治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长县住建规函[2015]4号文批准总占地50.66亩,作为司马煤业三采区新风井工程建设用地。

  由于批准的50.66亩土地中正好包含了晓阳合作社的林地区域14.04亩,我公司委托司马村多次与其协商,征用该片林地,但因其要价太高无法达成协议。应我公司请求,2016年11月,长治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此事,决定司马新风井项目用地绕过该合作社的林地,并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司马煤业公司、苏店镇政-府、司马村委和晓阳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重新划定界限。划定后,面积由原来的50.66亩缩小为39.17亩,为此,我公司被迫两次修改新风井初步设计方案。征地前,长治县国土资源局向苏店镇政-府、司马村委下发征地公告,公示期间,司马村委、晓阳合作社及村民均无异议,公示期满,司马煤业公司与长治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以39.17亩土地为准,交付足额的土地出让款后,取得了该宗土地的不动产使用证书,证书载明:该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司马煤业公司,期限为2017年1月23日起2067年1月22日止。

  2017年9月,为了晓阳合作社的正常营业,也为了避免再产生纠纷,我公司又主动让出3.93亩土地,作为晓阳合作社的通道和出口,司马新风井项目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35.2亩。

  

  至此,可以说,司马新风井项目征地合法合规,从上面卫星云图可以看出,我公司与晓阳合作社界线分明,不存在任何土地纠纷!

  二、关于晓阳合作社所谓的“合法维-权”

  长治县晓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为司马村村民师凤英,早在2009年,她便以其名下的“上党藏獒培育基地”,向我公司索取了160余万元的塌陷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但是,2011年4月,师凤英未经我公司同意,在司马井田范围内自行修建了养殖场,注册名称为长治县晓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该养殖场从未进行过规模化养殖,其目的就是索要高额塌陷补偿费。2013年,在得知我公司新风井项目拟征用地中包含该合作社西侧的林地后,师凤英意识到索要塌陷补偿款无望,便在林地区域内密植果树,并向我公司提出天价补偿,遭到拒绝后,便开始了其所谓的“维-权”之路。

  2017年6月26日,我公司收到晓阳合作社以排除妨害为案由向长治县人民法院苏店法庭起诉。随后,我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2017)晋0421民初6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先于执行,要求我公司停止施工。随即,我公司新风井进入停工状态。一审期间,经法院会同国土部门进行实地勘验,明确认定我公司用地合法合规。因停工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方败诉后我公司有权向其主张赔偿损失。为避免承担败诉后的不利后果,晓阳合作社选择撤诉。随后,长治县人民法院下达(2017)晋0421民初6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其撤诉。

  2018年4月,晓阳合作社又以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清除垃圾、赔偿损失为案由起诉我公司。2018年7月25日,长治县人民法院下达(2018)晋0421民初354号判决书,认定我公司新风井用地合法合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自2018年3月以来,晓阳合作社多次组织人员以拦、挡、躺、闹等方式,阻挠新风井项目合法施工,甚至破坏已建好的冷冻沟槽。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我公司先后5次以“破坏及阻挠企业正常施工”为由,向苏店镇派出所报警。而晓阳合作社却歪曲拍摄民警依法出警的画面和信息,多次发布在网络上,意在诋-毁公-安及我公司声誉。

  

  

  三、关于新风井项目施工队伍的情况说明

  新风井项目立项后,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biao-投-biao-法],我公司于2016年12月,在网上公开对施工单位进行招-biao-,经过合法有效的招-biao-程序,最终确定中-biao-单位分别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矿建及冷冻工程,山西省轻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土建工程。

  四、对我公司造成的严重损害

  新风井项目施工以来,由于晓阳合作社的阻挠,我公司已经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害和无法估量的声誉损失。

  1、司马新风井原计划在2018年2月投产使用,由于该合作社的强行阻挠,按现在实际工程进度只能推迟至2019年2月才能勉强投产,工期延误10多个月之久,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并造成了巨大的国有资产损失。

  2、司马新风井建设承建单位共计3家,18个月的建设工期已全部到期,我公司将面临巨额违约费和延长施工费用。停工期间施工单位职工工资及设备闲置费用数额也相当巨大。据初步预计,现已造成我公司和三家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

  司马煤业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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