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来,盗窃城市井盖的现象屡禁不止,近些年来又愈演愈烈。对于盗窃城 市井盖的行为,原来大多司法机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又感觉力度不够。近年 来,理论界有人认为此类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也有司法 机关开始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处罚。 那么,盗窃城市井盖的行为是否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这个问 题值得认真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城市井盖所处的位置不同,其与公共安全的 联系也自然不同。盗窃井盖的行为,有的危及到公共安全,有的没有危及到公共安 全,对于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自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对于危及到公共安全 的,如果能够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罪处罚的,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具体情况 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盗窃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井盖的,应直接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许多城市的井盖设置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无论这些并盖原本属于哪个单位设置的, 也无论其原来的功用是什么,它们都构成了城市道路路面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到 交通运输的安全。将这些井盖盗走,无异于在道路上挖一陷阱,破坏了道路的完整 性和保证交通安全的功能,并足以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完全符合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特征,因此,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余地。 2.盗窃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的井盖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公共场所包括人行道、公共广场、步行街以及学校、工厂等公众能够接触到的 场所。盗窃这些场所的井盖,危及到公共安全,但刑法中相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又不能够适用,因而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当然,也必须注惫,上述两种悄况,均有可能与盗窃罪发生竞合,在此情况 下,应按想象竞合犯来处理。 3.盗窃较为隐蔽处所的井盖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谓隐蔽处所,是指社 会公众不能够轻易接触到的场所,如封闭的院落、仓库等。这些场所的井盖与公共 安全没有直接的联系,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也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转载请注明:玻璃钢格栅盖板http://www.houde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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